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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十七条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

    信息发布者:宁静以致远
    2020-04-13 20:37:44    来源:甘肃政务   转载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推进方案》,提出从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持续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等五个方面共17条措施,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帮助扶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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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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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不得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到期贷款,要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同时,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并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破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实施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对欠费的批发、零售等中小商贸流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解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保障用能供应和正常生产经营。(甘肃日报记者曹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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